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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那么毒品犯罪具体包括什么行为?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毒品犯罪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毒品犯罪包括以下行为: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2、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3、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走私制毒物品;

  4、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5、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6、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种植种子、幼苗;

  7、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8、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

  9、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二、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1、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九条等法条规定,毒品犯罪是一个统称罪名,具体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案例:

  被告人臧某,男,汉族,1993年x月x日出生,农民。2013年9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臧某与赵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通过QQ或者微信联系后,假借淘宝购物或者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分别向二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250克用于贩卖。其中,臧某假借淘宝购物的方式,3次向赵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180克;假借淘宝购物及直接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2次向徐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70克。2016年1月15日,公安人员抓获臧某,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4.53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臧某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臧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臧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4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支付、物流配送等配套服务越来越便捷,为生产生活提供了巨大便利。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覆盖面广、易隐瞒真实身份等特点,在网络交流平台上散布涉毒信息,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毒品交易,形成毒品犯罪的一个新特点。本案就是一起通过互联网获取涉毒信息,再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跨地域购买毒品转卖牟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臧某根据QQ群中发布的售毒信息,与上家通过淘宝购物或互联网支付的方式完成毒品交易,5次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250克,贩卖毒品数量大。臧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仍不知悔改,又贩卖毒品,主观恶性较大。人民法院根据臧某犯罪的事实及其系毒品再犯等情节,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处。

  通过上述可以知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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