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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毒品是犯罪行为之一,那么运输毒品者的刑事责任应该按照运输毒品罪来追究,运输毒品案件的处罚应该按照运输毒品的数量来确定,那么运输一公斤毒品的共同犯罪会很严重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运输毒品一公斤共犯如何处罚?

  共同运输毒品达到一公斤的,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要依据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从犯,可以减轻、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运输毒品罪的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运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案例:

  2015年元旦前后、2016年1月4日,被告人刘超从广东省购买甲基苯丙胺1100克后,通过快递邮寄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后刘超加价贩卖给被告人韩成丹甲基苯丙胺130克,韩成丹加价卖给郭庆宾(另案处理)18.89克。

  综上,被告人刘超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100克,被告人韩成丹贩卖甲基苯丙胺130克。

  裁判结果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超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韩成丹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韩成丹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刘超、韩成丹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尹书岭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尹书岭与王某某(在逃)携带毒品乘坐客车从河南省郑州市前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次日15时许,客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扶余路口时,王某某提前下车,并与尹书岭商定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汇合后交接毒品。同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京哈高速公路瓦盆窑收费站将尹书岭抓获,从其背包内收缴甲基苯丙胺990.2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3.32克。

  裁判结果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尹书岭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尹书岭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尹书岭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以上分析,根据《刑法》规定,运输毒品一公斤以下的,属于严重犯罪,可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中当事人的作用处罚。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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