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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毒品对人体的危害极大。吸食毒品会让人感受到一种快感,容易让人在心理和生理上产生依赖,让吸食者成为毒品的奴隶。吸毒成瘾后,吸毒者普遍对工作和生活失去兴趣和能力,不顾一切地去获取毒品。家里有人吸毒成瘾,买毒品会花很多钱。一旦没有资金来源,他们可能会变卖家产甚至借高利贷,亲人失散,全家生活不得安宁,甚至家破人亡。因此涉嫌贩卖毒品的国家都是会判的很重,那么涉嫌贩卖毒品如何认定?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什么情况下被定涉嫌贩卖毒品

  1、有以下情况的,可认定涉嫌贩卖毒品:行为人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制造毒品后销售的;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赊销毒品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贩毒人员被抓获后的毒品性质认定

  1、行为人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的,对于从其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应当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但确有证据证明该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或者并非其所有的除外;

  2、行为人对该部分毒品实施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行为人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的,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本须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贩卖才能认定为贩卖的毒品。鉴于毒品犯罪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且行为人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的,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大多是用于贩卖,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降低证明难度,该条规定采用了事实推定的方法。

  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3日23时50分,购买毒品人员贺某某打电话向被告人秦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讲好交易地点七星区某小区门口,秦某某驾驶其轿车至七星区某小区门口,贺某某将现金200元人民币交与秦某某,秦某某即将一小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疑似毒品冰毒白色晶体交与贺某某,交易完成后,两人被蹲守的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检查,在贺某某身上查获其从秦某某处购买所得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小袋(净重0.57克,编号A1,全部送检);在秦某某身上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小袋(净重0.65克,编号A2,全部送检)及贩卖毒品所得现金200元,在秦某某驾驶的轿车上查获一未开封红色“铁观音”茶包装的疑似毒品冰毒一袋(净重29.78克,编号A3,取样3.35克编号A3取样,编号A3取样送检),疑似毒品冰毒一小袋(净重0.59克,编号A5,全部送检),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圆形药丸一小袋(净重0.77克,编号A6,全部送检)。随后民警在秦某某租住房厨房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一小袋(净重2.02克,编号A7,全部送检),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圆形药丸一小袋(净重0.96克,编号A8,全部送检)。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送检的疑似毒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2020年1月3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查起诉阶段秦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文书。2020年5月22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秦某某认为判决刑罚过重,提出上诉。2020年5月29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20年8月7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判决对其认罪认罚从宽量刑的部分刑期,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典型意义

  (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对被告人的反悔行为进行必要的制约。认罪认罚的基础在于被告人真诚的认罪悔罪,提高司法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矫治作用是认罪认罚制度的重要价值。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享受从宽处罚再上诉的行为,这一制度在个案中的价值大幅折损,既消耗了大量司法资源,又体现其在教育矫治上并未达到预期的程度。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在一审判决中,已经得到了量刑从宽“优惠”,被告人固然享有上诉权利,但若无正当理由上诉,既表明其不是发自内心地真诚悔过、尊重司法裁判,也引起了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加大了司法成本。对此,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依法提出抗诉并非仅仅为了加重上诉人的刑罚,而是通过抗诉的方式引导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根本上减少无谓的上诉和不必要的二审程序,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高效良性运行。

  (三)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获取从轻处罚后,又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妄图减轻刑罚。本院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依法抗诉,旨在警示被告人尊重认罪认罚具结承诺,彰显司法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

  从上述就可以知道有关用户贩卖毒品的认定内容,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3日23时50分,购买毒品人员贺某某打电话向被告人秦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讲好交易地点七星区某小区门口,秦某某驾驶其轿车至七星区某小区门口,贺某某将现金200元人民币交与秦某某,秦某某即将一小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疑似毒品冰毒白色晶体交与贺某某,交易完成后,两人被蹲守的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检查,在贺某某身上查获其从秦某某处购买所得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小袋(净重0.57克,编号A1,全部送检);在秦某某身上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小袋(净重0.65克,编号A2,全部送检)及贩卖毒品所得现金200元,在秦某某驾驶的轿车上查获一未开封红色“铁观音”茶包装的疑似毒品冰毒一袋(净重29.78克,编号A3,取样3.35克编号A3取样,编号A3取样送检),疑似毒品冰毒一小袋(净重0.59克,编号A5,全部送检),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圆形药丸一小袋(净重0.77克,编号A6,全部送检)。随后民警在秦某某租住房厨房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一小袋(净重2.02克,编号A7,全部送检),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圆形药丸一小袋(净重0.96克,编号A8,全部送检)。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送检的疑似毒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2020年1月3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查起诉阶段秦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文书。2020年5月22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秦某某认为判决刑罚过重,提出上诉。2020年5月29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20年8月7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判决对其认罪认罚从宽量刑的部分刑期,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典型意义

  (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对被告人的反悔行为进行必要的制约。认罪认罚的基础在于被告人真诚的认罪悔罪,提高司法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矫治作用是认罪认罚制度的重要价值。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享受从宽处罚再上诉的行为,这一制度在个案中的价值大幅折损,既消耗了大量司法资源,又体现其在教育矫治上并未达到预期的程度。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在一审判决中,已经得到了量刑从宽“优惠”,被告人固然享有上诉权利,但若无正当理由上诉,既表明其不是发自内心地真诚悔过、尊重司法裁判,也引起了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加大了司法成本。对此,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依法提出抗诉并非仅仅为了加重上诉人的刑罚,而是通过抗诉的方式引导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根本上减少无谓的上诉和不必要的二审程序,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高效良性运行。

  (三)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获取从轻处罚后,又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妄图减轻刑罚。本院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依法抗诉,旨在警示被告人尊重认罪认罚具结承诺,彰显司法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

2019年8月23日23时50分,购买毒品人员贺某某打电话向被告人秦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讲好交易地点七星区某小区门口,秦某某驾驶其轿车至七星区某小区门口,贺某某将现金200元人民币交与秦某某,秦某某即将一小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疑似毒品冰毒白色晶体交与贺某某,交易完成后,两人被蹲守的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检查,在贺某某身上查获其从秦某某处购买所得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小袋(净重0.57克,编号A1,全部送检);在秦某某身上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小袋(净重0.65克,编号A2,全部送检)及贩卖毒品所得现金200元,在秦某某驾驶的轿车上查获一未开封红色“铁观音”茶包装的疑似毒品冰毒一袋(净重29.78克,编号A3,取样3.35克编号A3取样,编号A3取样送检),疑似毒品冰毒一小袋(净重0.59克,编号A5,全部送检),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圆形药丸一小袋(净重0.77克,编号A6,全部送检)。随后民警在秦某某租住房厨房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一小袋(净重2.02克,编号A7,全部送检),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圆形药丸一小袋(净重0.96克,编号A8,全部送检)。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送检的疑似毒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2020年1月3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查起诉阶段秦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文书。2020年5月22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秦某某认为判决刑罚过重,提出上诉。2020年5月29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20年8月7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判决对其认罪认罚从宽量刑的部分刑期,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典型意义

(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对被告人的反悔行为进行必要的制约。认罪认罚的基础在于被告人真诚的认罪悔罪,提高司法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矫治作用是认罪认罚制度的重要价值。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享受从宽处罚再上诉的行为,这一制度在个案中的价值大幅折损,既消耗了大量司法资源,又体现其在教育矫治上并未达到预期的程度。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在一审判决中,已经得到了量刑从宽“优惠”,被告人固然享有上诉权利,但若无正当理由上诉,既表明其不是发自内心地真诚悔过、尊重司法裁判,也引起了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加大了司法成本。对此,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依法提出抗诉并非仅仅为了加重上诉人的刑罚,而是通过抗诉的方式引导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根本上减少无谓的上诉和不必要的二审程序,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高效良性运行。

(三)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获取从轻处罚后,又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妄图减轻刑罚。本院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依法抗诉,旨在警示被告人尊重认罪认罚具结承诺,彰显司法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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