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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复核方式

  一是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或者抗诉,但不是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即使非开庭审理仍必须包括审查书面卷宗材料、讯问被告人和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意见等内容;接下来将由北京毒品犯罪死刑复核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内容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毒品犯罪死刑复核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二是对于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且是针对事实认定提出的案件,法院应当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即在确定的时间吸收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必须参加的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复核程序。操作方式上可以采取形式面对面的直接审理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远程审理两种方式。实行开庭审理,可以保证控辩双方有效的参与到庭审过程中,特别是辩方可以有机会充分行使辩护权,同时也便于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不论是哪种审理方式,均应由3名以上单数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可以经合议庭提请由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

  第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型——因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楚,定案证据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或者证据本身未能查证属实,判决所认定的罪行有遗漏,或者认定被告人量刑情节的证据不充分及其他证据须要补充而被上级法院发回的。

  第二,“诉讼程序违法”型——因第一审或者第二审法院违反公开审判的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被发回的。

  第三,“适用法律错误”型——因原判决或者裁定混淆了被告人的犯罪性质,适用罪名错误,或者引用法律条款不当而被发回的。

  第四,“量刑不当”型——因对被告人是否应受刑罚处罚判断失误,或者处刑畸轻畸重而被发回的。

  小编提醒您,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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