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是怎么样的?
来源:北京毒品犯罪死刑复核律师 网址:http://www.bjlsdpfzsxfh.com/ 时间:2022-06-13 14:06:55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那么,死刑复核程序是怎么样的?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三百四十四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第三百四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第三百四十六条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
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第三百四十七条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写明案由、简要案情、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
(三)案件侦破情况。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抓获被告人、侦破案件,以及与自首、立功认定有关的情况,应当写明;
(四)第一审审理情况。包括控辩双方意见,第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意见;
(五)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情况。包括上诉理由、检察机关意见,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控辩双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定罪量刑情况,案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应等情况;
(七)处理意见。写明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百四十八条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七)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百四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三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三百五十一条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三百五十二条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三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百五十四条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三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三百五十六条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三百五十七条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例:
被告人邓某,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初中文化,住文昌市文城镇角园村,无业。1999年8月26 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 2001年4月27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陈某,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小学文化,住文昌市冯坡镇贝山村,无业。2001年4月27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黄某,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小学文化,住文昌市冯坡镇昌里村委会鸟歌山村,无业。2001年4月27日被逮捕。现在押。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陈某、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1年11月6日以(2001)海中法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某、陈某、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某、陈某、黄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6日以(2001)琼刑终字第18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0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邓某、陈某、黄某、伙同何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潘某(另案处理)结伙在海口市贩卖毒品海洛因。潘某负责联系毒品货源,交给被告人邓某,再由邓某交与陈某、黄某、何某等人分包、零售,所获赃款交给邓帮良,由邓某收齐后与潘某结算。
2001年2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用被告人何某提供的身份证租下海口市万华路2号新兴大厦401房,作为分装毒品的窝点,由邓某提供天平秤以及剪刀、塑料袋等分包工具,并通过手机、寻呼机联系销售毒品。
同年3月27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邓某在海口市沿江饭店607房收到潘某提供的海洛因,遂安排黄某、何某分包,安排陈某负责销售,并将其手机交给陈某以便与买毒人联系。10时20分,何某驾驶车牌号为琼CU0428的摩托车与黄某一起携毒品前往新兴大厦401房,途经机场东路时,遇公安人员设卡临时检查,二人弃车逃跑,后被抓获,并查获黄某随身携带的海洛因4包重550.3克、何某随身携带的海洛因9包重8.85 克。当晚,公安人员在海口市沿江饭店610房将邓某、陈某抓获,同时,对新兴大厦401房进行搜查,缴获海洛因3包重0.93克、天平秤一台、砝码一套、剪刀一把、毒品包装物四片,并在该包装物上提取陈贻波的指纹四枚。[page]
上述事实,有缴获的毒品海洛因及鉴定结论、天平秤等贩毒工具、证人证言及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黄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联系毒品货源,提供分装工具,指使其他被告人分装毒品、送货、收款,其行为己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进行毒品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黄某与他人共同分包毒品并进行销售的行为,巳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被告人邓帮良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邓帮良再犯毒品犯罪适用累犯条款不当;且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陈某、黄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 (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核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琼刑终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中维持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邓帮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
二、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琼刑终字第184号刑事判决和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中法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某、黄某的量刑部分;
三、被告人陈某、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第三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死刑案件复核结果。